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:
(一)信息报送。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“水
平评价管理系统”(www.sbxh.org)填报申请材料,并对填报信息
的真实性负责。
(二)信息公开。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
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、技术人员和监
测仪器设备配备、单位业绩、从业时间、信用度等相关信息(法
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),接受社会监督。
(三)评审。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
423专家依据申报信息,按照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
评价标准”进行评审。
(四)公示。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,
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在公示期满
前,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,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。
(五)公告。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,由中国水土保持
学会向社会公告。
(六)证书颁发。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,
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,证书有效期 3 年,包
括 1 正本和 3副本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