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
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
价工作,申请单位应在每年 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,评价结果于
当年 9月底前公布。
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421(一)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、事业单位;
(二)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;
(三)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;
(四)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(或相关专业)的
gaoji技术职称,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;
(五)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、技术职称或从业经
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。其中,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
不少于 2人,具有gaoji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,具有中级以
上(含中级)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,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
编制、设计、监测、监理、验收评估、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
作的不少于 3人。
(六)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、设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