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
1、各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检查责任单位,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过程中,要严格按照水利部《关
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要点(试行)的通知》(水保监便字[2015]第72号)要求,
对照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和具体指标,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检查,发现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。
2、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,要对照检查内容提前开展自查,并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“生产建设
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表”(见附件1)。认真收集整理相关监测资料,检查时一并提交
检查组查阅核实。备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,详见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备查资料清单”(见
附件 2)。
3、各检查责任单位,要按照年度检查工作总体安排,将核实后的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
工作检查表”,于每年10月底前与其他检查成果一并按要求报我委,经我委汇总后上报水利部。
二、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
1、各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,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,并定期向
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。
2、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,要严格按照黄委《黄河流域(片)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
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工作规定(试行)》,通过“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交流服务平台”,及时上
报监测实施方案、监测季度报告、监测年度报告、监测报告等监测成果报告电子文档。
3、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,要抓紧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送登记制度,将登记情况通过“黄
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交流服务平台”等途径及时予以公布。对不按时报送监测成果的生产建设单
位和监测单位,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