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河流域(片)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
监测成果报告工作规定(试行)
一、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工作,发挥监测作用,提高监管水平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规定适用于黄河流域(片)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。其它生产建设项
目可参照执行。
三、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,应根据《水土保持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,认真组织
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,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。
四、生产建设单位对监测成果报告工作负总责。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机构,负责编制监测成果
报告,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。建设单位按要求加盖公章后,由监测机构负责送达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。
五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报送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及其时限要求如下:
1、监测实施方案。应至少于主体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报送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开工前报送的,
迟在监测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 1个月内报送。
4102、监测季度报告。在施工期每季度第1个月内,即每年 1、4、7、10月,报送上一季度监测报
告。
3、监测年度报告。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,于每年 2月 1日前,报送上年度监测报告。
4、监测报告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1个月内或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 3个月内报送。
各监测成果报告内容,应当符合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(试行)》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