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2.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:
1 封闭楼梯间;
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;
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;
4 避难层、避难间;
5 避难走道的前室,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。
8.2.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、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,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:
1建筑面积大于300㎡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,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㎡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2 建筑面积大于1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;
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,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㎡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;
4 建筑面积大于10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;
5 建筑面积大于300㎡的地上丙类库房;
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、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㎡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
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㎡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;
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㎡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;
9 中庭;
10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,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,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。